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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合同定金罚则有哪些

来源:华拓网
第1种观点: 合同签订后,定金罚则还适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一、一方违约时购房定金可以退吗要看是哪一方违约。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购房定金是不可以退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购车合同还没签字定金可以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纳定金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退定金的,一方交纳定金对方接受定金的,视为接受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是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支付定金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退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三、领了定金的人给又收了定金怎么办缴纳定金后,定金罚则会生效。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种观点: 一、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有: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3种观点: 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一)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二)没有实际给付定金;(三)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一、定金的特征有哪些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点是:(一)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二)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三)出质物所有权不转移。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存在重大区别。二、合同的法律类型(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