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批捕后,有下列情况的,即可以不予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 的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2、“存疑不起诉”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3、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 人民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是指在行为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被拘留属于无罪性质,当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这是国家对行使公共权利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是指在行为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被拘留属于无罪性质,当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这是国家对行使公共权利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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