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如教师证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如高级技工证书等。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如施工员证书。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如人力资源师证书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如高级工程师证书等。
法律依据: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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