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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银行遭拒,因失信上“黑名单”

来源:华拓网

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用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现近日,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由于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在她应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业务员岗位时遭到拒绝,具体什么情况?详情往下接着看。

应聘银行遭拒,因失信上“黑名单”

8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

高女士表示,自己曾经也在这家银行做过一年多的雇员,2016年底的时候,因为要照顾娃娃从银行离职了。“因此这次去应聘前面的程序都很顺利,无需另外的面试,但是就在卡在了查征信的环节。”

据崇州法院倪望博法官介绍,高女士的债务要追溯到九年前。2009年9月25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三口向农商银行崇州街子信用社借款5万元,由蜀兴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高女士一家人用自家房产向蜀兴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如果未按期还款付息导致蜀兴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她们一家人对蜀兴公司所付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拒绝老赖应聘”关乎诚信无关歧视

也许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拒绝“老赖”应聘,是否减损了被执行人的劳动权、就业权?普通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此举是否涉嫌“就业歧视”。对于这些忧虑与担心,的确需要人们厘清边界、辨明是非。

首先,拒绝“老赖”应聘契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认知共识。

“诚信”既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经商之魂、为政之法、行为之端,堪称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富兰克林曾经有一句名言道出了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既然提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警示告诫,其“处处”的范围就当包括就业应聘的选项。

其次,拒绝“老赖”应聘也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资格审查。

企业招聘员工不可能不考量应聘者的品格素养,特别是其对企业及岗位、职责的忠诚度。“失信”不是一般性的性格缺点,而是不能容忍、不可原谅的道德污点。“老赖”的特质并非只是欠钱未还,而是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依旧耍赖不还,甚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我行我素。企业将这种人拒之门外有何不妥?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看,由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者将会面临诸多“限制”,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对其的使用与公派。

其三,拒绝“老赖”应聘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企业在入职前对应聘人员进行人格、品格审查,并无违法之处。而所谓“就业歧视”,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了不该设置的、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与失信惩戒不能相提并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虽然该未提及聘用普通企业员工的限制,但却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让其在企业招聘中受限,可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法院对银行拒聘“老赖”行为的力挺,及受限者主动联系法院还款的行为,佐证了此举的合法有效。

失信被执行人哪些行为将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而此次鲜见在就业应聘中遭遇“黄牌”。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遭拒,让人们再次看到了“失信者”四处碰壁的尴尬情形,也向社会传递出“上了黑名单,工作也难找”的警示信号。这或不失为对失信行为的必要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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