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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现两难,“要赔偿”还是“要命”

来源:华拓网

网上传着这样一个段子:某公司经常加班,然后有个人猝死了,后来来了一个妹子,坐那个位子,大家都没告诉她上个员工猝死的事。某天晚上加班,妹子有段代码不会写,就让男朋友远程帮忙写,然后去吃饭了。然后,产品经理路过她位子的时候,看了一眼她电脑,发现电脑在自动一行一行的写代码。第二天,那个产品经理就辞职了。

看完这个段子,估计大家都会忍俊不禁。这里也不是说技术和产品之间的问题,而是说明一个目前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加班情况日益增多,尤其是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常常为了改bug,新产品上线发版,熬夜加班加点;也有商务人员为了谈成公司合作,陪客户吃饭喝酒聊业务到深夜;更有许多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当天的指标任务一直坚守在岗位上加班,这种情况太多了,太普遍了。

谁会愿意加班?但是如今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压力,让我们不得不去应对这些高负荷的工作。但是每个人的体质又不一样,长期以往谁又能吃得消呢?在工作和加班过程晕倒,身体出现毛病是常有的事。对于有社保的职工来说,就算出现这样的情况,看病有医保,受伤有工伤保险。但是没有社保的人来说,出现这样的问题,公司人性化一点给点补助,要是不理你,估计你也没有那个精力和时间去跟公司争论,只能哑巴吃黄连。

世上没有完美的事,不要以为有了社保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近期,工伤保险条例中这样的一条规定引发热议,众人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修改。条例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条例看似没有什么毛病啊,但为什么会被众人所诟病?

据媒体报道,上个月,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妻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被送入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脑死亡之后依然继续坚持治疗,由于其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结果出人意料,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庭审上,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引起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但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实在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被告深圳市人社局却依然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死亡,作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与这起案件中家属因坚持治疗而超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这一规定逃避了赔偿。例如,2012 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最终企业逃脱了赔偿。

工伤如何认定,不仅成了企业和员工利益的博弈,也成为立法者对双方利益均衡的把握。认定标准过松,难免给“骗”工伤的人有了可乘之机,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使职工正常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忽视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医疗设备是否完善,对死亡时间都会产生较大影响。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

面对这种情况,已有城市走在了前面。有媒体报道,厦门就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但是这样局部性的小范围调整并不能阻止这样的情况继续发生,现如今需要做的是,把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提到日程上来,让更多的参保人享受到更完善的社会保障。

文:公子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