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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华(男,出生日期:19xx年10月16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王 晓辰(女,出生日期:19xx年7月19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签字。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
李晨华、王晓辰于20xx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前面的 《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协议书上李晨华、王晓辰的签名均属实。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
见证律师:王琪
二Oxx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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