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
二、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应设置“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三、明火源或其他热源旁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四、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五、电气设备、线路安装、敷设、选型应符合场所设计要求。
六、公众聚集场所严禁私拉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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