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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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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煤管所,县局各股室(中心、队),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淘汰MA标志证书失效设备,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一)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名单备案情况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3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文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大检查,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进行淘汰。我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楠江集团产品,各煤矿要认真对照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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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附件二),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必须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予以淘汰,若未按期淘汰的,我局将按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

(二)确保瓦斯传感器调校期间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必须按照企业实际规模增加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在用与备用比为1:1,一组使用,一组调校。如煤矿企业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期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必须停产调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核发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011年4月底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附件三),配齐配足数量并安装到位。

二、坚持定期调校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的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因调校工作技术要求高、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各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每10天将传感器送到“威信县技术服务站”进行调校。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煤矿企业要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实施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性能,掌握管理、维护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单独建立专用地面监控室,不得与其它任何办公室合署办公,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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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安装井下调度电话和对外联系电话,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间标准化值班室,一套管理班子,一套备用传感器,一套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一)认真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云MA发〔2011〕37号)精神,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威信县技术服务站必须接受县局的监督与指导。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备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传感器及其他监控仪器的调校、检修等台账;对不按期调校以及送校数量不够的煤矿,应及时向县局报告。

五、提高煤矿在线率、加大报警处理力度

(一)为实现各煤矿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传数据,确保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驻矿安监员要每天早晚各检查一次煤矿监控室。一是检查煤矿监控室是否有值班人员值班;二是检查煤矿监控系统是否开机运行。

(二)有些煤矿由于监控室没有固定电话以及无人值班,出现报警情况时,县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不能及时下达指令并了解报警原因。因此,煤矿监控室必须配备4名监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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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固定电话,由驻矿安监员督促落实。

(三)煤矿出现报警浓度超高情况时,一是驻矿安监员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下井检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监控中心。同时督促煤矿将报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监控中心。二是各片区煤管所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到矿调查核实,并督促煤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

各片区煤矿管所要按照《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县监控中心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组织县、乡(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行动迟缓、抵制、拒绝进行MA标志证书已失效设备进行淘汰的煤矿,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扣证、责令停产等处理。若因安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希望各煤矿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期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要使用好、管理好监控系统,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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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

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

三、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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