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本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办公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的生活、办公区域在日常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全体干部职工和外来人员均需遵守。
第三条 本局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 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对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管理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全
局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所部日常宣传、巡查以及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障垃圾分类实施效果。
第四条 本局倡导源头减量、绿色办公。干部职工应当: (一)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二)避免不必要的打印复印,打印纸应当双面使用; (三)废报纸、杂志等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第五条 分类标准。生活垃圾采用四分类的标准: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餐厨废弃物、茶叶渣、瓜果皮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
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六条 规范分类收集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各级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符合规范。且需落实以下要求:
(一)有接待功能的场所应配备具有滤水功能的厨余垃圾收集桶;
(二)打印机旁边应设置废纸回收箱。
第七条 公告投放指引。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指引,公告分类管理人、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第 落实分类投放。局干部职工及外来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联系专门收运服务单位上门处理;
(二)园林绿化、建筑装修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专门处理。
第九条 垃圾分类培训。局办公室应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垃圾分类培训或宣传,对局全体干部职工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做好日常保洁。局办公室应指定或聘请专门保洁人员做好清扫保洁,配好保洁工具,并对保洁工作进行考
核。保洁人员应每天对办公环境进行保洁,并落实好垃圾分类:
(一)办公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二)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收集桶中废物按分类集中到收集点;
(三)定期清洗收集桶,厨余垃圾桶应增加清洗频率。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局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本局垃圾分类工作台帐,记录本局内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类投放垃圾量及去向等情况,做好登记和自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和报送。
第十二条 落实自查自纠。各股室对本部垃圾分类做好检查,局办公室对各股室的垃圾分类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按分类要求投放及其他不落实垃圾分类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落实好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奖励和处罚。对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通报表扬,与对不按制度要求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股室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为当年度单位先进。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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