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大力减少各类事故,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信誉,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项目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架子队队长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负责人;各级技术主管对安全施工负技术责任;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施工管理负责。
第三条 安全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工地为载体,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基础和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项目部、施工队必须强化过程控制、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铁二十一局西商高速公路项目部经理部施工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第五条 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 安全目标:消灭因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因违章施工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重大、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消灭因项目部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亡人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事故;杜绝外部劳务重大伤亡事故; 杜绝因工亡人事故,努力减少施工人员一般伤亡事故。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具体指标为: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5‰、3‰以下。
第八条 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原则,把安全管理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架子队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施工作业队、劳务队,直至每个工人,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奖惩兑现。
第三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体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建立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1、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工作领导,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陈伟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支部书记张国杰、项目总工程师邹森、安全负责人胡志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架子队负责人。项目部设安质部,配备符合资格及数量(2人)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工区根据项目部规划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部所属各级安检人员必须具备与本机构所管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架子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名单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并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架子队遵循“安全重于泰山、抓生产必须抓安全、以安全促生产”指导思想,按照“五项”(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票否决权、从严治理、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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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工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严密、有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 项目部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施工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由项目安质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各级安全专、兼职人员须按照国家、行业、总公司、集团公司、贵广公司、招投标文件等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项目的施工生产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队负责人对承担的项目施工任务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党工委书记、其他领导、技术人员、施工生产及相关部门、作业班组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均按各自分工负有相关岗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重点,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且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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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对担负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焊接、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等,要重点培训、持证上岗。
1、特殊工种人员除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复审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单位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定期安全培训。
2、待岗、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即岗前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3、新入企(新进场)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工程公司、项目(或工区、施工队)、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4、根据施工季节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补充等方面的新情况,应组织施工人员接受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方面要求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项目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危险源、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等。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自我防护知识、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第二十一条 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要设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和安全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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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每项工程开工前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及群众性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由主管安质的副经理主持,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各工区派人员参加。各工区要根据所担负的施工任务和驻地、气候环境等情况组织作业队、劳务队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桥梁工程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各作业队经常发动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各种安全检查在检查前均要列出安全检查项目(采用检查表的形式),检查必须认真仔细并做好记录,防止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一是立即整改,二是限期整改,三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复查,对复查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领导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检查汇报制度
项目部对安全检查情况均要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报告要简明扼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处理结果和要求上级协助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安全分析例会制度
1、项目部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例会,总结、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动态及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及措施,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控重点。班组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及时安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提出今后的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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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3、根据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及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应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并进行贯彻部署。
4、各级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并要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要逐级建立完善安全台帐。在安全生产管理考考核中,安全台帐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与各分部及施工队签定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逐级负责。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各施工队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项目部审核批准,由项目部统筹安排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实行危险源管理与控制。
各施工队必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辨识工程项目和周围环境所存在的各种危险源,分析评价风险,确定重大危险源,列出相应清单建档,确定目标,制定风险对策和管理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控制,报项目安质部。对已确定的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重新进行评价和研究制定控制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及验证。
第三十条 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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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机械(机具)设备、作业条件(环境)、队伍素质、施工部位潜在危险源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临时用电要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在施工前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检算。
这些工程主要包括:高墩、大跨、深水桥梁工程;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大型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6m以上的边坡施工;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围堰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3、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一般情况下,由项目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项目技术和安质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项目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然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报批。
4、对以下工程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主要有:深基坑工程 (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高大模板、移动模架及特殊结构的支撑体系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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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家论证审查 。项目部应组织或聘请(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项目部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然后按审核报批程序由有关单位及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要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并要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专业人员和编制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部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队技术人员负责向班组长书面交底;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
2、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并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交底内容要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3、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项工程的概况;工程项目和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或出现事故苗子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自救措施。
4、项目部、施工队的交底必须在施工前进行;班组向作业人员的交底应在每天作业前进行,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组活动记录中。
5、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应与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要单独进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各架子队配备国家、行业、上级和建设单位、现行有效的和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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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要完善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广选用国家、行业推荐的“四新”技术,研发安全技术成果或专利,项目工程采用“四新”技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与安全操作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行业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或工艺。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要对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包括应急救援器材)从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改造、报废和登记备案等方面制定齐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要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购置或租赁的设备、设施、用具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有各级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租赁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门机构的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资料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向外出租机械及机具,必须审查租赁单位资质,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出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大型或特殊设备、设施的装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装拆时要有按规定审批的专项方案,禁止不具备装拆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装拆过程要按照装拆方案,专人指挥管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防护。安装后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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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严格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运梁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装后或使用前,要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等人员参加验收,并要查验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验收记录,由参验各方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要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加强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各架子队要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工具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证件,并要按规定进行复检。
第四十一条 各架子队在布置施工现场时,对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要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现场人员购置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三条 施工队必须具备相应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等证照,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 高空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板、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五条 水上作业应配备救生设备;水上施工船舶必须锚固可靠,无论在顺水、逆水或有风浪的情况下,都应该有足够的控制能力。
第四十六条 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以及水下作业要进行严格监控,要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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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防大风、防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大型临时设施的结构必须稳定,并满足施工要求;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的大临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锅炉及压力容器等要保证良好的运转状态,限位器、保险等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作业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 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施工环境、安全生产措施、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人,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整改后的记录。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罚
第五十条 安全奖罚制度是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职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职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奖励
1、 工程项目完工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各工区可申请劳动安全奖励,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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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有效避免的未遂事故)给予适当奖励。
3、 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考核为优秀的工程项目,给予分部或架子队一定奖励。
第五十二条 惩罚(可参考局指文件)
1、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西商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发生隐瞒、谎报死亡事故的,经项目部核实并确认后,加倍处罚。分包队伍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确认在施工队同样按以上处罚条款办理。
3、 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情况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作为对分部和架子队的考核重要依据。
4、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考评为不达标的分部或架子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事故统计范围
1、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均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1》内统计。
2、职工非因工伤亡事故,劳务人员伤亡事故和我方负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均列入《伤亡事故统计表2》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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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事故统计报告
1、快报。凡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及一次发生重伤三人以上或一次负伤五人以上事故,各架子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按《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报项目部安质部。项目部安质部接通知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启动应急预案,部署现场抢救和保护现场,并以最快速度上报上级安质部。
2、月报。各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按《伤亡事故统计表》所列项目,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快速方法报告上月事故情况。
3、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由项目安质部向局指安质部报告,由局指安质部按规定向上汇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轻伤、重伤事故(轻伤两人以下或重伤一人)时,由项目安质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情况两日内报局指安质部。
2、发生轻伤、重伤事故(轻伤四人以下或重伤二人以下)时,项目部管领导要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质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处理情况五日内由项目安质部报上级有关单位。
3、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发生重伤三人以上或一次负伤五人以上事故时,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局指相关部门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十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上级安质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 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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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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