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海拔60米以上或坡度大于25%且无需改造旧建筑物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第八条 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半地下。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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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型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 普通汽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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铰接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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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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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单位 │ 指标 ┃
┃ │ │ (小型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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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低层住宅 │车位/户 │ 1.01。5 ┃
┠───┼───────┼────────────┼────────────┨
┃ 02 │多层住宅 │车位/户 │ 0。51。0 ┃
┠───┼───────┼────────────┼────────────┨
┃ 03 │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 0.51。0 ┃
┠───┼───────┼────────────┼────────────┨
┃ 04 │高层住宅 │车位/户 │ 0.51。0 ┃
┠───┼───────┼────────────┼────────────┨
┃ 05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6 │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7 │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8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 ┠───┼───────┼────────────┼────────────┨
┃ 09 │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 ┠───┼───────┼────────────┼────────────┨
0。6 0.5 1.0 4。0 4.0 ┃
┃
┃ ┃
┃
┃ 10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 2.0 ┃
┠───┼───────┼────────────┼────────────┨
┃ 11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 0。7 ┃
┠───┼───────┼────────────┼────────────┨
┃ 12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诊断面积 │ ┠───┼───────┼────────────┼────────────┨
┃ 13 │疗养院(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14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 ┠───┼───────┼────────────┼────────────┨
┃ 15 │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16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 1。0 1.2 1.0 2.0 0.3 ┃
┃
┃
┃ ┃
┠───┼───────┼────────────┼────────────┨
┃ 17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 5。010 ┃
┠───┼───────┼────────────┼────────────┨
┃ 18 │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 ┠───┼───────┼────────────┼────────────┨
┃ 19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 ┠───┼───────┼────────────┼────────────┨
┃ 20 │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21 │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22 │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5.010 15 8。0 1。5 0.1
┃
┃
┃
┃ ┃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围墙.
第十二条 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鉴定书。
第十三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
(二)注明尺寸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三)建筑物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
(四)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
(五)方案设计说明书。
(六)方案效果图.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统称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八条 旧区改造地段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
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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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公用空间 ┃
┃ (FA)│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2│ 1.0 ┃
┠──────┼─────────────────────────────┨
┃ 2=FA<3│ 1。5 ┃
┠──────┼─────────────────────────────┨
┃ 3=FA<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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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居室大寒日应获得不少于3小时有效时间满窗日照.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非高层住宅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宜采用1.6;旧区改建的项目内非高层新建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宜采用1。5。
(三)非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可按国家标准GB50180-93第5.0.2。2款控制.
(四)非高层住宅之间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五)非高层住宅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皆有窗户的,间距不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居室获得不低于本条(一)项规定的日照时间,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七)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托幼建筑其生活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
(二)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8米,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三)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与居住建筑(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且不小于10米,上述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之间正面间距、与非高层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侧面间距按第十九条(五)项控制。
(四)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当界外是空地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高层住宅与南北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不含第二十二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间距分别按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不小于5米控制;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
(二)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南北非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与南北居住用地的边界的间距按本条(一)项规定控制;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
(三)本条(一)、(二)项中所列建筑与被遮挡一侧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的间距按建筑物高度的1倍控制,且非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8米,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不小于5米。
(四)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一侧居住用地、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6米,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7米。
当界外是保留建筑用地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间距,在满足建筑之间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4米.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4米。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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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红线宽度(W)│ 后退距离(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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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50m│ 30m
┠─────────┼───────────────────────────┨
┃┃
40=W<50m│ 20m
┠─────────┼───────────────────────────┨
┃┃
30=W<40m│ 15m
┠─────────┼───────────────────────────┨
┃┃
20=W<30m│ 10m
┠─────────┼───────────────────────────┨
┃┃
W<20m│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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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S+W)。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河流和工程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 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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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绿地率 ┃
┠───────────┼──────────────────────────┨
┃ ┃
低层住宅│ 40%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40% ┃
┠───────────┼──────────────────────────┨
┃ ┃
高层住宅│ 45%
┠───────────┼──────────────────────────┨
┃ 行政办公│ 30%
┃
┠───────────┼──────────────────────────┨
┃ 商业金融│ ┃
┠───────────┼──────────────────────────┨
┃ 文化、娱乐、宾馆│ 45% ┠───────────┼──────────────────────────┨
┃ 体育、学校、科研│ 40% ┠───────────┼──────────────────────────┨
┃ 医院│ ┃
┠───────────┼──────────────────────────┨
25% ┃
┃
45%
┃ ┃
疗养院│ 50%
┠───────────┼──────────────────────────┨
┃ ┃
工业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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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造密集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
第二十七条 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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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最小规模 ┃
┠───────────────┼──────────────────────┨
┃ 居住区公共绿地 │ 2.0公顷 ┃
┠───────────────┼──────────────────────┨
┃ 小区公共绿地 │ 0.4公顷 ┃
┠───────────────┼──────────────────────┨
┃ 组团公共绿地 │ 0.04公顷 ┃
┠───────────────┼──────────────────────┨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 不低于0。04公顷且宽度不得低于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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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内绿地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是指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万平方米/公顷表示,地下室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三)低层住宅,是指一层至三层住宅(含三层)。
(四)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住宅(含六层).
(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含九层)。
(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七)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物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正面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倍数值.
(十)地下建筑物深度,是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十一)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十二)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十三)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十四)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退红线距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1999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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