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2017.9.08】晨读材料(标注版)

【2017.9.08】晨读材料(标注版)

来源:华拓网
回归尊重,才能凝聚产房里的共识

近日,陕西榆林的一位产妇,在无法忍受疼痛并多次提出剖宫产未果的情况下,选择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一悲剧在勾起不少产妇对疼痛的记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产妇、家属、医院三方角色的讨论。

截止目前官方权威调查尚未公布,唯一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产妇死于自杀,而究竟为何自杀,医院和家属却各执一词。围绕“谁拒绝了剖宫产要求”这一问题,医院一方拿出监控视频和家属签字,证明其履行了医疗行为的相关要求。而家属一方坚持他们已经同意剖宫产,是医生在检查后给出不需要剖宫产的结论。相关事实有待澄清,但类似事件已经不止一起:是什么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如何才能避免悲剧不断重演?

在相关讨论中,人们在寻求的同时,也在探讨医疗规范问题。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将“患者和家属的同意”作为医疗前置条件,这是对患者决策权和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医患关系之中医生临时处置权的,长远来看是对患者的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是惯例,但在现实中,法律的规定往往在现实中遭遇考验:比如,责任权限的划分、经济效益的考量、落后观念的制约„„

因此,在讨论上述类似悲剧中,有人指出为了完成卫生部门的顺产指标医院具有倾向性,有人质疑具有专业判断的医生通过签字转移责任是否妥当,有人认为家属在婴儿成长和生“二胎”等现实考虑中会倾向顺产„„这些因素在签不签字问题上增加的或多或少犹豫,而对临产的孕妇来说,则让她们遭受了本不应该承受的痛苦,更为极端的情况是酿成了生命的悲剧。

由此看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仅需要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更应该在价值观念中凝聚起更多“产房里的共识”。不论是在这起事件中关注的“产妇多次要求剖宫产但没得到相关方积极回应”,由此引发的关于患者自决权的争论;还是在医学界热议的剖宫产临床指征,以及无痛分娩技术在中国发展的困境。这些讨论背后都折射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家属、医院乃至社会对孕妇的真正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是尊重孕妇在面临难以想象的生产痛苦时的自我选择,更应该是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人本精神的回归。

应当看到,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医疗、法律的常识越来越普及,但一些更加重要的常识同样需要不断重申,比如对生命和个体的尊重,而后者恰恰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常识。无论是医院还是家属,如果能更多关注产妇的个人感受,尊重她的自主选择,许多悲剧也许就能够避免。女性分娩是一件伟大的事,也是一

件充满风险的事,不仅需要格外有力的技术手段和对风险的清醒预估,更需要对她们有着感同身受的理解与关怀,而不是止于制度,更不能只有利益。这样,悲剧或许会少一点。(via人民日报评论)

孕妇跳楼,我的生命谁做主

陕西榆林一产妇在待产时,因疼痛难忍,从医院5楼坠下身亡引发关注。针对这一事件,院方和家属的说法大相径庭。院方说,已经多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都被拒绝,孕妇为此两次向家属下跪,最后才跳楼的。家属则说,已经同意了剖腹产,但院方拒绝手术,而且孕妇也没有下跪而是下蹲。

事实到底怎样,外人不得而知,好在警方已介入调查,相信不久后会有权

威结论发布。但是这个案子让笔者不由想起了十年前发生在北京的一个类似案件。当时一对来自湖南的打工“夫妻”(两人没办结婚手续)来到医院。“妻子”肺部大面积感染且怀有9个多月身孕,医生建议剖腹产,“丈夫”坚决反对,最后产妇和孩子死亡。这个事情当时闹得很大,医院的领导请示到了的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答复是,没有家属签字不能手术。后来“妻子”的家人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官司打了三年,经过两审,最终医院也没有承担责任。

这个结果其实一点都不意外,医院没有责任是因为医院严格遵守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手术要征得患者同意和家属签字。

10年前北京的那起类似案件与此案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卡在了家属签字这个关键点上,不同之处在于北京那起案子“妻子”已经昏迷,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陕西这个案子患者很清醒,她希望做手术。

从法律上讲,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个人可以处置。既然生命权、健康权是属于个人的,那么患者当然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做手术。从理论上讲,在患者的意见与家属的意见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患者的意见为主,但是这位跳楼的孕妇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要不要手术呢?院方的说法是孕妇在生产前签署了一份授权书,所以即使孕妇自己要求手术也要经过家属同意。

在手术决定权这个问题上,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医院规定设计了很多程序,但是这些程序都指向了一个有些哲学意味的命题,那就是孕妇的生命谁做主。刚才已经说过了,从法律上讲,应该是病人的生命病人做主。但是当一个病人无法清醒地对自己的病情和身体作出判断时,也就派生出了家属的权利,这个权利实际是决定别人生死的权利。就像北京那起孕妇死亡的案子,“丈夫”不签字直接导致了孕妇的死亡。

当然,在这场生死之争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也很重要,那就是医生。事实上,医生比患者本人和家属更了解病情,从技术层面讲,他们似乎也更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手术。其实,在北京孕妇死亡案之后,就有人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应有权不经过家属同意实施手术。但是时隔这么多年,医疗管理机构条例也正在修改之中,却并没有要修改这一条的意思。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医生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让医生承担这种责任无疑压力巨大。二是生命是一个伦理命题,而不是简单的技术命题,如果家属无权决定患者的生死,那么,医生也同样面临着合理性的拷问。

在手术决定权问题上,我们当前的法律制度要求医生建议、患者同意、家属签字,这无疑划清了守护生命的各方责任。这种划分,虽然不是最好的,但应该说是最不坏的。

孕妇跳楼这个事件有些极端,很多网友都在问,孕妇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要不要手术?毫无疑问,孕妇有权决定,但制度的设计不会针对个案。如果说医院严格

遵守了法律规定,那么就像北京那个案子的终审判决一样,很难说医院在这个问题上应否承担责任。

最后要说的是,战胜病魔、守护生命,需要医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如果彼此猜忌、各怀目的,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依然会让人觉得漏洞百出。(via人民网)

粉笔视角:事实的仍待查清,责任的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令人叹息的是,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也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强调医院在情况危急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没有错,但将心比心,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今天,若没有取得家属同意,想必医院不敢擅自冒险;强调患者具有最终决定权当然也没有问题,只是在极端情况下,若患者本身的观点有误,作出的判断不符合医学知识,不利于个人健康,医院是否也要听从?换言之,患者的生命权更为重要还是自主决定权更为根本?这本身就是难以抉择的伦理困境。公共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制度建设的完善,但更需要带来思想层面的反思,在医生建议、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大框架下,多一些互相理解,多一些互相尊重,多一些耐心沟通,也许事件走向会截然不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