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华拓网
深圳燃气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三级机构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骨干。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4)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6)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7)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没有作为激励对象;8)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9)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激励对象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示情况

2016年8月1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2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问题。

特此说明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24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