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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危险品查堵规范

来源:华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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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 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 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以下简称“汽 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 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 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 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具体品名详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 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 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 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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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 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 岗位从业人员 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 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 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危险品 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 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 险品查堵岗位职责。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 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 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 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 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 时通报和检查。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 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 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 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严格执行和乘客、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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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顺畅。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行包托运唯一通道入口 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危险品查堵岗位应配备指示标识、 引导带、 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 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安全须知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公路运输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关法规和规章条 文摘要。

(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三)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四)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五)公路客运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目录。 (六)公路客运限量携带物品目录和数量。 (七)安检温馨提示。

第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危险品查堵人 员:

(一)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至少配备 3 名危险品查堵人员 (1 名负责引导识疑, 1 名负责检测, 1 名负责开包检查和登记) 。在遇有 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危险品查堵人员。

(二)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 组织实施现场危险 品查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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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危险品查堵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 前 1 米左右处,保持良好站姿,面带微笑,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 客有序排队经过,逢包必检,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人将被检 物品正确放置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上。 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 动作, 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检测: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行包安全 检查设备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颜色,应坐姿端正, 认真观察显示屏, 将需要开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岗 位危险品查堵人员。

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 5 小时。

(三)开包: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 设备后,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 开包检查的物品,请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乘客同意,由危险 品查堵人员开包检查。 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 安检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适当场合检查。 遇有乘客不配合开包检查时, 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四)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 簿》,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情况。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应当 登记,同时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并按 规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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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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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乘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危险品查堵人员 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经劝告仍不接受危险品查堵的, 应当拒绝其 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 执勤民警或拨打“ 110”,由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 危险品查堵人员要做好班前准备、 交、 离岗作业, 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准备

1、检查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安 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危险品查堵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章,签到上班,并登记《危险品查堵 工作登记簿》;

4、掌握当日车次、时间和线路变更等情况; 5、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交

1、交应当面检查确认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 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

2、交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 遗留问题、 注意事项等。 人员在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 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做好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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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设备进行保洁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危险品查堵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检设备的安全操作 规程和使用管理规定,严禁闲杂人员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危险品查堵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危险品查堵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看书、看报、看杂志、玩手机、聊天、走神不注意观察显示屏,不 准擅自离岗、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 强粉末检查。遇到重大事情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危险品查堵工作应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引导员 遇到年老、 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 引导员应当主动上 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乘客,由危 险品查堵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检查, 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 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举报制度,公开 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 会各界对危险品查堵的监督作用。 客运站对接到的危险品查堵举报和 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查堵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进行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引导词” 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您 好,您的箱包 ( 挎包、箱子、行李等 )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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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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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 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 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劝检词” 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 品的目录。危险品查堵查获禁、限带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携带《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见附件 1) 所列物品的,应当及时交由门处理。

(二)对携带《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见 附件 2)所列物品的,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

(三)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

3)。 ,内

对超量部分乘客可自行处理, 或者暂存于客运站或驻站派出所安检部 门,安检部门对乘客暂存的物品, 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 并进行登记。 乘客凭收据在 30 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 交由门处理。

(四)危险品查堵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 违禁物品而 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收缴、自弃或强行冲站时,应立即通知车站执 勤民警或拨打“ 110”,由人员当场处置。如发现支、炸药物品 按有关规定处置, 同时应立即通知人员到场处理。 若有乘客拒绝 接受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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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处理。车站危险品查堵岗位不得接受乘客携带物品的寄存。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品查堵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 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 名,并及时上缴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对没有 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应创造条件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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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包括: (一)公务手:手、步、冲锋、机、防暴等。 (二)民用:气、猎、运动、麻醉注射等。 (三)其他支:样品、道具、发令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支、械具:、催泪、电击、电击 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依据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 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

60 度的单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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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 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

60 度,

刀身长度超过 15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220 毫米的各类单刃、 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

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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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 R大于 2.5 毫米的各类武术、 工艺、 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 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机 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 一氧化碳、 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

、液

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 煤油、柴油(闪点≤ 60° C 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 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 、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 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 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 (电石) 等遇湿易燃物品; 过氧化钠、 过氧化钾、 过氧化铅、 过、 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汞(水银) 、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 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蓄 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 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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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身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附件 1 规定的物品之外, 其他可以用于危害公路客运安全的 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 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 来危害公路客运安全的锐器、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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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乘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种类 酒类

品名 白酒 发胶、衣领净 摩丝、光亮剂

香水 1000ML

限带数量 2 公斤(包装完好) 1 瓶(600ml) 1 瓶(600ml)

日 常 生

杀虫剂

活 用 品

空气清新剂

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

料油)

安全火柴

1 瓶(600ml)

1 瓶(600ml)

5 支 20 盒

注:限带数量是指每名乘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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