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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途径选择

来源:华拓网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途径选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两者相比社会治理更注重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各方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因而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去年,有学者在江苏、浙江等地围绕基层治理法治化开展调查,75.1%的受访者认为,在当前社会治理普遍强调合作的背景下,它能否达到理想效果取决于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法治实践的落实。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我们海门市民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期盼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和对现实的热切关注,然而,理性的态度不能止于呼喊,更应深入分析现实的困境并努力找到解决之道。

一、法治视野下我镇社会治理的现状

2015年至今,全镇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27次,发放宣传资料23000余份,接待群众来访319批次683人,已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73起,矛盾总量较去年同比下降1.28个百分点。我们通过镇、村、组三级法律宣传队伍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在常乐镇掀起学法用法高潮。在校园和街头,利用青少年法律课堂、校外辅导站、法律早市,为同学和群众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知识,使他们能够注意交通安全,做到文明礼让。在各村,充分利用村广播室及宣传栏等宣传消费维权法律规定,让群众在外出购物时注意消费陷阱、在网上购物时能够利用好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新规定。在社区和企业,向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讲授劳动法知识,不仅督促企业遵守职工节假日期间加班等劳动保障规定,而且也让劳动者提升了维权意识和能力。我们镇非常重视法治工作平台和载体建设,目前有图书馆法律角1个,法治文化广场1个,法治警示教育中心1个,弘謇法治学校1个,村级示范点有中南村法治文化广场1个,培育村政法综治工作中心1个。截至2015年,我们镇创建南通市民主法治村(居)21个,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8个。以上这些表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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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镇在矛盾化解、法治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二、当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求各类主体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实现社会良治。显然,包括我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离这个目标还很远,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等原因造成公民意识尚未形成,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做到自觉地以国家利益为重,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也没有树立监督政府行为的意识。二是基层村居(社区)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村居(社区)委员会作为法律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还承担了各项行政性事务,导致其抽不出更多的精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致使基层社会治理缺位,甚至出现管理失效的风险。三是在管控型、经济主导型思维下,基层政府仍然重管控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并在处理社会事务时一肩挑,不注重对社会力量的培育与运用,导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社公管理现状与群众需求不相适应,降低了矛盾预防化解的可能性。

三、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途径

(1)创新法治教育形式和监督方式,树立社会治理法治理念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培育公众的社会理性和法治意识,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活动,另一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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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引入微信等自媒体宣传平台。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编演法律文艺演出,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律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可以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开辟法律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可以开通政法综治中心普法的微信公共平台,每天、每周更新法律新闻和法律法规的解读文章。同时,要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监督作用,及时将社会治理的有关情况及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路公布在微博、微信等公共平台上,集思广益,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因为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有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切实服务于人民,也有利于不断提升个人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从而树立社会治理的法治理念。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社会治理才会更贴近群众,才能更加合法、科学、公正和准确,社会治理的效能才会稳步提高。

(2)通过多项措施全面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依法自治水平

村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治理体系中承上启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法治村居(社区)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石。这就首先需要依法保障村居(社区)委员会的经济权利,可以根据村居(社区)居民数量直接将基本工作经费补贴到村居(社区)委员会,用以支持基本自治职能的履行。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可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村居(社区)完成,村居(社区)委员会有自主承接权。还应该定期公开村居(社区)委员会财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其次,还需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村居(社区)层面的有效落实。将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划分为不同的选区,保证村居(社区)居民在人大代表中具有一定的比例,促使选区人大代表履行好为本选区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本选区居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要重视发挥基层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对基层民主工作的引领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最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居(社区)委员会的组织和服务能力,必须制定并落实村居(社区)代表制度和村居(社区)会议制度,通过各种形式保障村民(居民)广泛参与各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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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培育和发展现代化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矛盾预防化解

“社会动员和公民参与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另一层含意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及实现方式的法治化,即要以法律法规确定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权力)、责任及程序,并依法对社会组织及公民的社会治理行为提供服务,实施监督与问责。这不仅能在赋予权利中激发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也能推进社会组织及公民有序、规范参与社会治理。这就需要我们做到整合包括基层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各种社会力量,强化基层治理队伍建设,着力培育社会工作、民生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矛盾调解等各种类型的服务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专业、及时的工作可以协助基层政府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最大程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形成“依托村居(社区)、着眼建设、合作共治、文明和谐”的新型城乡社区共同体,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矛盾预防化解等领域的主体作用。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两重经典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且大家所要服从的法律是良法。”毫无疑问,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对当前的我国来说,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和长期效益,理顺各种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最终才能形成一个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从而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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