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科学管理水平的提升,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得到极大优化,但是毋庸讳言,随着城市化进程,我国的建筑工程建设规模的巨量扩大,建筑质量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不尽如人意,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的现状难以满足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期望。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加强我国建筑质量管理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建筑质量管理涉及到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欲彻底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就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等。
即便如此,当遇到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牵涉到的环保、节能等以前重视程度不高的新问题的时候,这些质量标准所构成的体系会出现一些滞后或不适。这就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单位仍应根据社会对建筑质量标准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参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2.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建立可追溯的责任跟踪追究制度。
首先,将以前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自检工作前置,在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前介入,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管理,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式的管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次,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的内容至少要包括以下验收环节,通过验收后留下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和资料,为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提供依据。一是检验批质量验收。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二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再次,建立可追溯的责任跟踪追究制度。
3.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需要发挥多个控制主体的合力作用。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整体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方面的努力,往往事倍功半,所以,需要发挥以下多个控制主体的合力作用。
一是建设单位要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具有质量否决权。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绝对自主质量否决权。由于我国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甚至不具备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所以,当前我国必须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二是规范施工单位质量
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并不鲜见。但从长远利益看,施工单位应该自觉规范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发挥监理单位的否决权作用。监理公司必须切实执行现场监理规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四是重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自检、自身程序建设,确保施工前减少乃至消灭质量隐患。避免懈怠心理,规避有效投入不足等最终酿成质量缺陷的细节。勘察单位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五是加强部门的质量监管。
总之,虽然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但并不意味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上可以持消极等待态度。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建立相关规范,建立和完善建筑质量长效机制,通过多个控制主体的合力最终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李祥申.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J].中州建设,2006(2):6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