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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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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杨尊)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及全面发展,而且对于维护民主政治、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巨大的作用。美国作为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其民主程度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在这么一个相对较为民主的国家中,其公民的自由问题是值得探析的,特别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美国

当人们进入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或说公民社会之后,“公民”一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将公民定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人们成功地从自然人向公民转化,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被法律给确定下来,生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有了特定的身份或说是称谓,即公民,虽说只是称谓上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因为法律在定义公民之后,明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和受到法律的保障。在公民的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们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探求真理;正如洛克所言的那样,人是生而赋有自由的,自由作为一种天赋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言论自由作为自由这个大集合体中的一项,必然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政治社会,没有一个人不将言论自由或讨论自由作为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因为言论自由有助于建立和保障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确保公民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检举等权利,维护和改进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起到通过选举机制对公权力滥用的制约作用。

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一问题,各国的学者都有关于自己的见解,可谓见仁见智,但是从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视角出发,我个人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公民生活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服务大局、服从公共利益,当言论自由对他人、社会、国家造成威胁时,言论自由就必须得受到和禁止,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才能使现代民主社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当然,这也是符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受到自然法——理性的约束,在理性的基础上行事;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受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公共同意基础之上确立的立法权的及约束;在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则要受到长期有效的规则所和约束,人们在长期有效的规则中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

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典型的现代民主国家,其政治的民主程度相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为开明和开放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民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是极为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得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正因这种民主,使得人们都极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断朝着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化而奋斗,作为自由当中的一种——言论自由,极具其特色意义。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也是通过不断的政治改革和法律完善使其范围和程度逐渐扩大、不断加深的,虽说美国和中国都通过及法律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深有感触,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远远不及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现这种明显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国情,不论是在政治组织形式还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上,都相差甚大。在我们看来,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极为开放的,但是不论其如何开放,在一个存在着阶层统治的国家中,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要受到约束和的,这种或说约束的程度有多大?哪些领域中存在约束?都有待思考。因此,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值得我们探析,这里的“限度”主要是指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内容表达上所受到的及约束。

借用美国《性法律》一书的作者克洛特的说法,言论自由具体就是承认公民有形

成思想、信念和意见以及与他人交流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受、倾听、阅读和观察别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在美国的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也从未授予人们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及在任何问题上肆无忌惮地自由发表言论的绝对权力,那些使别人蒙受损失或将直接妨碍治安且并非是思想表达的实质部分的言论都必须得受到遏制,并将之排斥在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外,美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度(在内容表达上的限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攻击性言论

攻击性言论也称为好斗性言论,它的特征主要有两项:一是好斗性言语本身含有人身攻击、侮辱或嘲弄他人的特点;二是好斗性言语产生的环境在于它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面对面地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恶语攻击,其情形本身可能引起对方即刻的暴力反应;若某些言论具备了以上两个特征,则就构成了好斗性言论。美国最高禁止可能导致和平局面立遭破坏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的讲演者不可使用攻击性言辞,这其中可能包括富有挑逗性以致诱使听众采取攻击性行动的种族、宗教或民族意义上的中伤;同时,听众也被禁止行使诘问者否决,诘问者的喧嚣和干扰行为具有引发混乱或暴力的威胁性,所以诘问者等于是在否决讲演者的基本权利。

2. 淫秽性言论

美国联邦最高明确指出:“淫秽性言论不属于所保护的言论或出版自由之内”,同时,很多州的法令也将传播淫秽材料定为犯罪,但是对已淫秽的定义则是令人头疼的事情,经过多年的努力,最高联邦的多数法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提出了某材料被视为淫秽应具有如下几个条件:(1)普通人认为它违反了当今社会的规范;(2)该物品整体上迎合了性方面的淫趣;(3)该物品展示了明显令人不适的性行为;(4)该物品缺乏严肃的、

有弥补作用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此外,淫趣的定义还需取决于社会规范。

3. 煽动性言论

关于煽动性言论,美国联邦最高对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指出:主张使用武力和暴力,旨在煽动或制造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或有可能煽动或挑起这种行为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应该受到的;并确定了煽动性言论的四个特征:(1)有了针对某一具体听众而发表;(2)发言者试图煽动其听众;(3)发表者鼓动听众制造某种特别、具体而即将发生的武力或暴力等非法行为;(4)突发事件迫在眉睫。但从实践中可发现,美国联邦最高确立的这些标准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因而联邦最高通常采取特别平衡法强调及利益,从而保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4. 诽谤性言论

关于诽谤,一般可将之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意味着通过言语来违背该责任,即公开说出有损他人良好名声的错误言辞,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而书面诽谤则意味着用文笔来违反的恶行;美国联邦最高指出:诽谤性言论不在的保护范围之内,诽谤性言论是企图用损害他人名誉的方法以降低他人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地位或阻碍其他人与他交往;由于诽谤性言论具有其复杂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明确提出:在公共言论中的假话难免,无意之中说出的假话应受到的保护,而故意说假话或明知故犯地说假话则不受保护,因为它只是带来损害而无益于探求真理。

从上述中,有一个特征极为明显,即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的目的旨在极力保护公民个人、社会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现代民主政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也体现了“成本——收益”理论,即言论自由在能够给人和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

个人和社会也必定会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即使生活在一个很自由的国度,他的言论也必定得受到,言论自由必须以和法律来规制其范围和限度,这样才能使言论自由有实质性的内涵而不至于使其变成“专横性的言论自由”;此外,在对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我们知道,和法律将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更真实的保障和扩张。

参考文献:

【1】程洁 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期刊论文] - 环球法律评论2009(1)

【2】刘海年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期刊论文] – 郑州大学学报1999(05)

【3】(美)施密特:《美国与政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英)约翰. 洛克:《论》. 商务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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