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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华拓网


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919

防城港市既沿边又沿海,又居西部,同时又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防城港市投资,享受国家及广西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边境地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应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一)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四)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在防城港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八)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资企业用地政策(摘要)

(一)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

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是西部沿边、沿海的开放型港口城市,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边境地区贸易给予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

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

(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五)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含加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可先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的,可将征地拆迁费折股作为政府投资。

第四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五条 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企业,其厂房所有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

出让金,可以缓交。经政府根据该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确认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投资开发企沙深水港的国内外客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定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防城港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防城港市的上市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九)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摘要)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投资我市港口、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可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权。

鼓励和积极推进民营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重组。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企业,除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外,按本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

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外资企业经营。

(2)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外,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3)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注册资金等非关键性条件,一年内可以补齐手续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待完备条件后再按企业要求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请设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可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缴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税费项目有浮动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3)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4)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5)下岗或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的优惠。

(6)民营资本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如国家或自治区有专项资金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者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各专项资金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

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凡落户我市的民营企业,按其项目或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原用地为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将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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