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1,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
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3,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 高利转贷罪: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的行为。
6, 罪责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
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8, 争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9,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10,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1,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上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2,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3, 14,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5,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的发生的,因而构成犯罪的。 16,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7,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8,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
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19,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的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
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0,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2, 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坐了详细的描述。 23, 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是指违反海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报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4,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解答题:
1,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答:(一)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我国刑法对限制死刑有哪些规定.
答:(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二)对死刑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刑法】48条规定:“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3,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何区别,
答: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答: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6,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 答:(一)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二)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三)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7,简述犯罪特征. 答:(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二)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三)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8,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9,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哪些.
答: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行为。
11,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答: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2,什么是转化型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之一。
2)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1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是什么.
答:从本质上看,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从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是:1)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预见要具体,全面,说明间接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这个意义上讲,盖然性说是有参考意义的。2)间接故意是为了实现其他的犯罪意图或非犯罪意图而实施行为,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行为人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行为人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3)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14,酬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答;常见的酬定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人的生活状况,犯罪人的平时表现,犯罪人的文化程度,犯罪所造成的危险及危害结果,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平日关系,犯罪后的态度等。 15,试述刑法基本原则.
答: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其内容有: (一)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处什么刑均有法律来规定。 (二)平等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案例分析:
1、甲(197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刑满释放)与某商场电器仓库保管员乙共同商定,1998年某日乘乙值班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以便甲行窃,得脏后平分,到时甲带领其弟丙(1985年出生)到乙所在的仓库偷走彩电10台。 问: (1)甲、乙、 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 丙三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2、被告人甲某,男,30岁,某车队司机,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被害人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右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将乙的右脚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清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为右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学性休克死亡。 问:甲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的情况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他逃逸致人死亡。
3、赵某于某夜12时许,潜入某照相器材门市部,窃得高级照相机4台(价值9600余元)放入手提包内,又进里间寻窃现金,看到床上熟睡一女,遂起奸淫之意,掀开被子爬上女身。女惊起呼救,赵某即摸起窗头小闹钟猛砸女头部,致女昏迷(后经抢救苏醒,造成重伤),继续奸淫后,赵某拿起提包逃离,刚出门口,被联防队员甲、乙发现追赶。赵某抡起装有相机的提包,打中甲的头部,致甲重伤躺地,又将乙打倒逃去,七日后被抓获。
• 试分析赵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1、赵某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赵某在事实盗窃后为逃避抓捕或掩饰赃物当场实施暴力,因此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3、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因此构成强奸罪,至于将妇女打成重伤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4、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
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解答:本题涉及重婚罪、继续犯、投毒罪、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问题。 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然处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不具备重婚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观要件。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潘丽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父母死亡的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缺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潘丽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无罪过事件。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1)重婚罪;(2)故意杀人罪。 其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是:(1)重婚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关键在于重婚罪能否认为是继续犯(持续犯)?如果认为是继续犯,那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重婚罪没有过追诉时效。反之,认为不是继续犯,或者不知道继续犯在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方面的特殊性,就可能认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诉。继续犯除了不认为数罪外,其实质意义就在于追诉时效的起算从行为终了时开始。(2)重婚罪的主观要件,通常情况下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具有重婚故意是不言自明的。但无配偶的人构成重婚罪,必须要有“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要件。因上当受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缺乏重婚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某种意义上,这种人也是受害者。(3)运用刑法原理分析一种特殊投毒杀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马锋为了杀妻将毒药投入妻子经常食用的咖啡瓶中,这是一种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行为。因为毕竟是在家庭的范围内,通常不涉及公共安全。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有害物质罪(按修订后的罪名)。(4)妻子拿被投放毒药的咖啡招待来客致人死亡,因为缺乏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不认为犯罪。这涉及构成犯罪必须有“罪过”的原理。对此,凭常识就能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判断很简单,主要是从主观罪过方面说出理由。(5)马锋对潘丽父母之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题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①从主观方面分析,马锋对死亡结果足以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因为在讲到间接故意的特征和类型是,其中一种最典型的间接故意类型是: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能认定行为人对该放任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可认定马锋对来客的死亡结果应承担故意罪责。②从客观方面的打击错误分析,马锋投毒预定杀妻,却实际杀害了来客。有点打击错误的味道。根据打击错误的评价结论,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对误击的法律性质一致的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总之,马锋以一个投毒杀人的行为,没有实际毒杀本欲加害的妻子,却偶然地造成来客死亡。按照比较流行的处理打击错误的原理,马锋直接对该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不必分开认定构成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这样分析是可以的),这样不符合想象竞合的原理。更不能分开认定构成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的过失致人死亡,这既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原理也不符合流行的处理错误的观点。
5、甲和乙在丙开的工厂打工,丙拖欠甲和乙6000元的报酬一直不付。甲和乙商定后,将丙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丙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甲和乙多次打电话让丙支付报酬,但丙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甲和乙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甲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乙奸淫了A。甲找到买主丁后,甲和乙以6000元将A卖给了丁。丁买回A后,A不愿意与丁结婚,丁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丁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便找到甲,让甲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甲拒绝退还,丁便于深夜将甲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甲、乙、丁的刑事责任。
第一,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因为甲乙的目的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钱而扣押其女儿。任何学过刑法分则的人,老师都应该在讲绑架罪时特别强调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第二,甲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他们贩卖的是其已满18周岁的儿子,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而不是成年男子,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三,乙构成强奸罪。
丁,不构成犯罪。首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买妇女儿童的人配合警方解决,则不按犯罪论处,何况其还是自己将其送回。其次他骑走丙的摩托车属于一种自助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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