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服务,岗位为:甘蔗收割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法、诚信、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劳务派遣和派遣期限
第二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结合乙方企业的实际需求,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南宁市维益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 第三条 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自 2011 年11 月 日至 2012 年 04月 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协议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需求岗位、数量及条件,负责招聘符合乙方条件的员工供乙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时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负责提供派遣员工保险待遇的后续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甲方派遣员工应根据乙方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 甲方派遣员工应遵守乙方的所有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现行的及以后乙方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增补变化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每周员工增减变化的通知,核准并办理派遣员工的转移、工资等各项服务工作。并对乙方按符合退回条件的派遣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手续,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
第十条 甲方对派遣员工的工作、待遇等状况负有检查责任,以保障甲乙双方及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甲方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结合本行业情况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地向乙方提供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咨询服务。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向甲方提供用人需求(正常情况需提前5日),包括所需员工的学历、年龄、性别、用工岗位、工资待遇及用工期限等。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资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乙方可内部调整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并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时间、业绩及履行岗位情况进行考核。
乙方每周对甲方派遣员工进行一次考评,并及时将考评、考核信息及结果
反馈给甲方,对表现不佳的派遣员工,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管理或给予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五条 乙方订立的有关规章制度,送甲方了解,以便甲方协助对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派遣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 (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第十七条 乙方因工作要求需对派遣员工培训,乙方须通知甲方和需培训的员工,三方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培训人员及名额。
第十 甲方派遣员工离职必须按乙方离职程序要求,如因派遣员工擅自离职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的各项损失,乙方有权按照公司现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派遣员工私拿乙方贵重财物或机密文件等,乙方有向其追回的权利,甲方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确保所提供信息资料真实、准确、有效,若因一方提供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等相关费用按约定日期划入甲方账户或发放员工。
第五章 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派遣员工需持介绍信到乙方报到,乙方选定后向甲方出具经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乙方移交给甲方的原有人员填写《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即可)。在试用期内,乙方有权对不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退回甲方。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因不适应工作,擅自离职者,乙方负责出据派遣员工擅自离职的证明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退回派遣员工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下几种情形可随时退回: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情况外,如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退回员工时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为派遣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乙方退回派遣员工应注明退回原因及依据,填写《派遣员工退回办理单》。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协议期内的病假、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均由乙方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议期内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享受乙方的现行职工工伤
待遇规定;首先由乙方及时救治,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处理工伤保险事宜。工伤费用由乙方负责垫支,甲方负责员工工伤保险报销,并全额返还乙方,未能报销部分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未能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六章 工资补助费等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甲方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以底薪补助+实际收割吨数+奖金形式,具体为:底薪补助40元/天,1-2吨为30元/吨,2-3吨为35元/吨,3吨以上为40元/吨。
第二十七条 甲方派遣员工有权享受乙方的有关福利待遇,乙方为甲方派遣员工提供住宿场所、做饭炉灶等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 甲方负责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工伤意外保险。
第二十九条 40元/天的补助以五个工作日为周期按时打入甲方账户,其他相关工资及相关奖励以三个工作日为周期按时发放给甲方派遣员工,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5%/天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
甲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良庆支行 银行账号:21021109100002431
第七章 协议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允许变更或解除: (一)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主要条款不能履行。 第三十二条 如需变更协议内容,提出变更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否则应属违约,违约方按当月应结算补助的15%支付给另一方,直至协商一致。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因乙方原因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员工的工作。协调未成,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如裁决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需就相关事项予以补充的,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变更、注销或歇业、关闭、迁址以及服务项目等变化时应提前 1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共三份附件,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2011年11月 日起,到2012年 月 日止。如果乙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与甲方签订的劳务协议起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
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顺延期限以乙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最晚之日终止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附件为:
1、《派遣员工花名册》
2、《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 3、《派遣员工离职花名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 话: 传 真:
甲方代表:签署日期:
电传年 月 话: 真: 乙方代表:日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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