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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如何领取

来源:华拓网
征地补偿款如何领取

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可能会⾯临征地的时候,这时⼀般是可以得到补偿的,那么征地补偿款要进⾏领取的话应该怎样进⾏办理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款如何领取

如果我们想要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话,这个时候需要先确定发放分配⽅案,然后没有争议之后才会发放征地补偿款,⼀般是由村民⼩组进⾏发放的,发放的⽅式可以是以个⼈为对象,也可以是以家庭为对象。

(⼀)农村⾃治组织⼟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组提交分配⽅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案草案交村名讨论,讨论⾃通知发出之⽇起不少于15天。

3、村委会起草分配⽅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由于现实⽣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所以对于⼟地分配⽅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村委会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村民⼈数的三分之⼆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委会,以书⾯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接受委托⼈数不超过三⼈。不能通过分配⽅案的,村民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全体村民⼈数三分之⼆多数票数的,可以以⼆分之⼀票数通过。6、保留争议⼈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案仍然有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按照争议的⼈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额,保留在村委会专门账户中。

7、发放分配⽅案确定的没有争议⼈员的⾦额。通过分配⽅案后10天内,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式可以以个⼈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民法院确定争议⼈员应否得到⼟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村委会在补偿款分配后,⾃通过分配⽅案的村民会议闭会之⽇起3个⽉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法院确认该村民(⼈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民法院法律⽂书⽣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在提存的⾦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书⽣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农村⾃治组织的村民⼩组⼟地补偿分配决议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组对属于本村民⼩组的⼟地征收补偿款组织分配。村民⼩组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位置、征地款项、本组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式等事宜。

2、村民⼩组向本组村民通知讨论提交分配⽅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民⼩组通知村民,提交分配⽅案草案,讨论⾃通知发出之⽇起不少于15天。

3、村民⼩组起草分配⽅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民⼩组起草⼟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案草案。

4、通知⼩组村民。村民⼩组⼈数有限,应当召开全体村民参加。村民⼩组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本组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组村民⼈数的三分之⼆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民⼩组,以书⾯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接受委托⼈数不超过⼆⼈。不能通过分配⽅案的,村民⼩组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本组村民⼈数三分之⼆多数票数的,可以以⼆分之⼀票数通过。

6、保留争议⼈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案仍然有本组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按照争议的⼈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额,保留在村民⼩组确定的账户中。

7、发放分配⽅案确定的没有争议⼈员的⾦额。通过分配⽅案后10天内,村民⼩组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式可以以个⼈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民法院确定争议⼈员应否得到⼟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民⼩组为被告提起诉讼;村民⼩组在补偿款分配后,⾃通过分配⽅案的村民⼩组会议闭会之⽇起3个⽉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法院确认该村民(⼈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民法院法律⽂书⽣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组在提存的⾦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组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书⽣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征⽤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城市郊区的菜地,⽤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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