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
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4.03 2007.04.03 辽建[2007]95号 建筑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建[2007]95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申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地址变更的,需要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将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填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三类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持双方单位的同意调出、调入证明材料,而且其调出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必须符合要求。如果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需要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意见。
七、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予以处罚。
九、企业在资质等级升级前,应按《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规定,为本企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增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依法终止的,应交回企业已经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必要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踏勘活动。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
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责令停工处理的;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发现企业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调查确认后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暂扣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网站上公告暂扣决定,同时取消该企业参与投标资格。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企业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暂扣期满前五日内形成整改报告,提出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返还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重新复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核合格的返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十六、对企业进行复核时,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复核内容主要是重新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企业年度培训考核、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施工现场整改等情况。
十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附件: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申请表(略)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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