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调解中涉及到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和审判调解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或者高级商务秘书等相关资格;
(五)取得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据法律、国家政策和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独立性。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平等交流,尊重当事人权利,维护调解公正,绝不得利用职权寻求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保守当事人隐私,妥善保管调解档案和相关证据。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已经任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按照程序完成聘任手续,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调解技能和知识水平,并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和创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专业性。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
评价体系,激励和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工作创新和积累。
第十三条 为了保护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和福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职工保险、福利和待遇制度。同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争取支持和关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如需要修改,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总之,本办法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的重要规定,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共同努力,做出积极的工作贡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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