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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原告举证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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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的举证期限一般在一审阶段,不会少于十五天,但若是在二审期间,那不会少于十天,且若是当事人想要补充举证,那具体的期限还要跟来进行协商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认可。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各种规定是什么?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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