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中国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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