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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拓网

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暂时措施,与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同。根据规定,扣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之后应退还给当事人。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出示暂扣凭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2、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3、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4、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与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不是一回事,因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有些情况下交警对驾驶证的扣留,属于暂扣行为,而这也不是一种违章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扣留驾驶证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最多18个月之后,就需要退给当事人。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有饮酒驾驶、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驾驶证人驾驶、超速行驶、驾驶拼装或报废标准嫌疑车辆以及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情况,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后,警察应在24小时内将驾驶证移交给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开具暂扣凭证,并按规定存放和保管车辆。需要注意的是,扣留驾驶证与注销、吊销驾驶证是不同的,扣留一般不超过18个月,之后需要归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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