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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来源:华拓网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可以再行转让。转让需满足条件:转让人持有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标的物是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时签订转让合同即可,无需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转让在司法实践中被肯定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虽然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可以转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也是予以了肯定。通常来讲,预售合同转让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第一、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第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该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

第三、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会无效。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合同预购人的地位。

拓展延伸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预售商品房转让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首先,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条件和权利义务。购房人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确保开发商的合法资质和信誉度,核实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性,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并了解其中的转让条款,确保自身权益。此外,购房人还应关注法律规定的退房、赔偿等相关事宜。在预售商品房转让过程中,购房人应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总结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是否可以转让,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转让是被允许的。在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也得到了肯定。然而,预售商品房转让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持有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等。此外,购房人在预售商品房转让过程中应注意核实开发商资质、阅读购房合同并了解转让条款等,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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