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员工被迫离职,公司会面临怎样的赔偿责任?

员工被迫离职,公司会面临怎样的赔偿责任?

来源:华拓网

员工被迫离职公司赔偿金标准及员工被判离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按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员工被判离职的情况包括公司未缴纳社保、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等。

法律分析

一、员工被迫离职公司赔偿金是多少?

原则上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在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哪些情况属于员工被判离职?

因为公司原因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2、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报酬数额及工作岗位等与约定内容不一致;

3、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公司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迫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排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7、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8、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为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员工被迫离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此外,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包括公司未缴纳社保、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