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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就没有代理权了吗?

来源:华拓网

转委托不会导致代理人失去代理权,代理人在转委托后仍然具有代理权。代理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代理期满、委托人取消委托、受托人死亡等。受托人转委托需征得同意,否则可能引发纠纷。转委托必须具备特征,包括委托人行使代理人权限但代理人不丧失代理权,委托与共同代理不同,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不会改变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失去代理权。

法律分析

一、转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就没有代理权了吗?

代理人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进行转委托后,其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代理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保护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业等法人也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终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代理权就消灭,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

受托人转委托后直接行使代理权的,需征得同意

尽管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但想越过接受转手委托的人直接完成委托人要求代办的事情的,应当先和接受转委托的人协商,以免造成重复、违约等问题,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很多时候,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时,不会失去自身的代理权,在征得接受转委托的人的同意,甚至解除转委托关系后,依然可以直接完场代办事宜。

二、转委托必须具备哪些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因此,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是会因为转委托而发生变化的。如果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但是这个合同中所需要代理的事情已经完成,那么这个合同自然就失效了,这时双方就不再有代理关系。那么代理人也就没有代理权了。如果受托人死亡这种情况,那么代理权也就随即终止,自然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结语

转委托并不意味着代理人失去代理权。代理人在转委托后仍然保留代理权。代理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代理期间届满、委托取消或受托人辞职等。受托人转委托后行使代理权需征得同意,以避免重复或违约问题。转委托必须满足特定特征,包括委托人行使代理人权限但不丧失代理权,不同于共同代理情形,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并不改变代理人的代理权,除非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事项完成,或受托人死亡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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