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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亲没有经济能力孩子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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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孩子已经满10周岁了,那么现在孩子想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那么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基本上会把孩子判给女方的。如果孩子没有满10周岁,那么综合考虑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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