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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轨构成破坏军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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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轨属于违反军纪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军人配偶可以向投诉并请求帮助,如果事实确认军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军嫂也可以要求离婚。破坏军婚罪包括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军人长期与第三人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而婚内出轨属于违纪违背道德,可投诉并受到批评。

法律分析

不属于,军人出轨属于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军纪行为,军人配偶可以到进行投诉,请求帮助,查明事实后,确认军人有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军人出轨后,军嫂可以要求离婚。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军人特殊的保护条例,因此军人出轨导致影响恶劣的,一般会影响仕途发展,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开除。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三种。

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其较长时间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者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由上可以看出,假如军人长期与第三人同居,便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一般情况下这个军人在婚内出轨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这个时候只能够认为军人的行为是违法纪律的,是违背了道德的。这个时候是可以对军人进行投诉的,一旦证实了军人就会受到批评。

结语

军人出轨属于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军纪行为,军人配偶可以向投诉并请求帮助,若查明事实后确认军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可对其进行处罚。军嫂在军人出轨后有权要求离婚。我国《刑法》对军人有特殊保护规定,军人出轨可能影响仕途发展,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开除。破坏军婚罪包括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依法可处以刑罚。军人与非现役军人或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但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同居,配偶非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军人长期与第三人同居也构成破坏军婚罪。在一般情况下,军人在婚内出轨属于违背道德,可投诉并受到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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