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不迁出,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另立一个户口本,也可以进入“公共户”,具体的条件就手续如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成套住宅不予分户。《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扩展资料:《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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