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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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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不同:

第一、财产保全提出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人民无权主动采取,另外应注意提出人称为申请人,不能写为原告。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

第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之后。

第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不受此时间的。最后应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上文从四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之间的区别,同时也告诉了大家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之间的相同之处。无论是提出主体、提起的时间,还是对担保的要求、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限,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二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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