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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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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单方强行解除的。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员的。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要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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