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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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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四、下达执法文书。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五、强制拆除的审批。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七、实施拆除。县(区)责令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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