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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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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延期的情形: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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