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证和房产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后者是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宅基地证需要向相关部门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条件,如不得单独转让给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地区和人均耕地面积而定。对于农村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未转让的可以被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证和房产证是不一样的,宅基地的证是土地使用证,是记录你关于该宗土地使用的权利凭证。房产证是你对你的房产所有权的凭证。这两种证都需要你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才从法律上说明你对以上物权的法律状态。
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标准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结语
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是不同的,宅基地证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而房产证则是房产所有权的凭证。这两种证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您对土地和房产的权利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于居住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且不能单独转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有一定的标准。对于农村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多余的住宅应当进行转让。如果村民未在满两年内转让多余住宅,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统一安排使用。如果农村村民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后,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无法利用,应当无偿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 例实施细则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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