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住址:XX区XX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原劳动仲裁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X省XX市XX镇XX村X街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将其物流线路车辆的货物装卸任务承包给王X并由其自雇人员装卸,原告支付承揽费,两者之间成立承揽关系。被告刘受王X雇佣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两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被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接受原告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也没有在原告处领取劳务报酬,与原告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XX区劳动仲裁委以劳社部发[x5]12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是规范作为承揽建筑、矿山等具有专业资质主体的行为,而本案中从事物流货物装卸业务并不需要经过审批许可,也不需要经过考核取得相应专业资质,所以不应当适用该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山西物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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