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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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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七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一规定是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通常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正?具体来讲,“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而机关不予侦查的案件
拓展资料: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对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对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的重要职权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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