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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的子女对于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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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但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另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以下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子女分家析产涉及有非农户口的,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可按平均面积计算(包括留给长辈居住的面积),如按自然间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非农户口不得多于农业户口的面积。

二、宅基地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屋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屋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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