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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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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是: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父母无力抚养并不代表就能够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还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由相关单位认定后才能够确认孩子是否能送给别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1、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抱养的孩子怎样断绝父母关系

抱养的孩子可以协议断绝父母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收养关系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终止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向公证处办理终止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终止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判处。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收养子女如果有外国人可以生养小孩吗?

外国人也可以在我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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