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次住院报销比例和第二次住院的报销比例是相同的,都是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范围内报销85%。
法律依据: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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