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1天)
2、立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天)
3、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5天+15天)
4、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时间是3天。(3天+1天)
5、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中止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时间待定)
6、调解。当庭调解与开庭同一天。
7、判决。当庭判决与开庭同一天。
8、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1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时间为15天(15天)
9、提交答辩状。《民事诉讼法》166条第2款“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第167条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给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做回应的将不影响的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5天+15天)
10案件审结。第176条“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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