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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由谁指定?

来源:华拓网

法律分析:

在采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这也是仲裁庭最通常的形式),仲裁规则一般授权当事人采用多种方式指定仲裁员:

(1)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

(2)双方当事人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

(3)双方当事人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这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推举;

(4)所有仲裁员都由当事人自行指定等。. 如果在传统的双方仲裁的情况下,上述方法大多可以顺利解决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问题。. 然而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仲裁涉及到多个当事人,这也是人们通常说的多方仲裁。. 在多方仲裁中,上述的仲裁员指定方法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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