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选诉讼代表人确认书
推选人: ,性别 ,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电话: 。
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理人:于是今、陈文昌,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1140174,15801113298。
本人作为嘉实元和基金原持有人,所持有总份额为: 份。在嘉实元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原告)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损害赔偿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作为共同原告的一员,我同意上述诉讼代表人**先生、**先生为共同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于是今、陈文昌律师为共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且诉讼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我均同意诉讼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主张,对我发生法律效力。
推选人(签名、捺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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