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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及成立有哪些条件

来源:华拓网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如下: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一、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下列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有哪些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对方义务可能履行;

3、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4、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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