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及成立有哪些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如下: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一、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下列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有哪些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对方义务可能履行;
3、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4、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