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07月 28日 17:40 深圳新闻网
作为“1+7”之中的两份重要文件,《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我市原村民及相关企业关系密切。为了准确理解这两份文件的内容,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一、《暂行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已批准的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上的非商品住宅建设活动,其它用地不在《暂行办法》调整之列。
二、《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办理报建手续的有哪几种情形?
答:有下列七种情形:(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房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有以下四条基本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三)与城市化、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四)堵疏结合,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增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存量。
四、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房标准是多少?
答:基底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五、原村民身份如何界定?
答:分两种情况:特区内的原村民是指机关登记在册截止到1993年1月1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区外的原村民是指机关登记在册截止到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暂行办法》设定了建房程序吗?包括哪几项?
答:有,共五项:(一)提出建房申请;(二)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四)办理施工手续;(五)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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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村民提出建房申请,需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填写《原村民建房申请书》,并经过所在辖区居委会和事处公示。 八、原村民申办建房用地审批手续,需领取何种批准文件?
答:需取得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原村民申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需领取何种批准文件? 答: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经允许同意开工的项目,还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牌,公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十一、经验收合格的非商品住宅,还需办理房地产权手续吗?
答: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必须办理房地产权手续。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十二、不符合施工条件进行施工的,怎样处理?
答:由区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能否办理房地产权手续?
答:未经批准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不得发放房地产证,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适用哪些范围?
答:《若干规定》适应于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以市、区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以原镇(事处)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事处)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但未建设的用地及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等四种类型土地的遗留问题。
十五、以市、区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应安排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市、区形成会议纪要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作如下处理:属产业用地尚未落实的,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的前提下,由区协调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具体项目重新核定用地规模,但不得在两区原市统征地和本次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市、区会议纪要确定的用地主要属于这一类;属经营性用地尚未落实的,须报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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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原镇(事处)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应安排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原镇(事处)以会议纪要和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作如下处理:属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尚未落实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由区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的工商用地内予以安排,公共设施配套用地由区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组织安排。属经营性用地尚未落实的,不予安排。
十七、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设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擅自转让土地的,双方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土地受让方将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转让土地所得退还给土地受让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同或协议双方自行解决;对于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有项目的,按正常程序报批。
十八、原村民未建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规划和原村民居住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地块相邻的要求统一建设;对于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的未建宅基地,严禁抢占抢建,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土地收益归;规划为绿地、文体配套设施的土地,由区组织落实并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十九、对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在按规定已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中划定;其余的,符合规划的,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补交全额地价后,完善用地手续。
二十、《若干规定》的实施是否规定了期限?有效期多长?
答:《若干规定》实施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6年6月5日到2007年6月5日。有效期内未处理的遗留土地,将不再适用《若干规定》。(记者 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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