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施工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范例)
仅供参考
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范例)
甲方(建设单位): ******** 乙方(开户银行): ********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银行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 ******** 工程,在乙方开立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名称应为建设单位名称+扬尘治理。甲方应向门指定的刻字厂申请刻制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用于乙方印鉴的预留。
工程项目名称应体现在财务专用章横刻部分或专用账户开户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上。
专用账户户名: ******** 专用账户账号: ********
甲方在开立专用账户的同时,应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一次性存入该专用账户中。
第二条 甲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办理扬尘专户开户手续,并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
3、甲方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4、甲方单位基本证明文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乙方应严格审核甲方提交的开户资料,对于符合开户要求的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 甲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定向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对于非指定收款方的付款请求,乙方拒绝办理。
收款方单位(全称): ********
收款方户名: ******** 收款方账号: ******** 收款方开户行: ********
第四条 甲方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支付业务时,应携带施工许可证和预留银行印鉴。有监理单位的,甲方应同时向乙方出具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书;无监理单位的,甲方须向乙方承诺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使用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预留印鉴信息如下:
□存在监理单位:预留监理单位人名章、建设单位扬尘治理专用章、建设单位人名章;
□无监理单位:预留建设单位扬尘治理专用章、建设单位人名章、施工单位人名章;
□其他: ******** 乙方受理甲方支付请求时,应审核上述预留印鉴信息,如印鉴不符或不全,乙方拒绝受理甲方支付请求。
甲方不得随意变更预留印鉴,如需变更预留印鉴还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专用账户开立完毕后,甲方可持乙方“开户申请书”或“开户许可证”企业留存联及收款凭证作为开户凭证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甲方应自觉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不得领购支票、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开办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渠道结算业务,只能通过乙方开户网点
使用汇划凭证办理资金划付业务。
第 甲方应按照乙方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划转费用。
第九条 甲方须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向乙方提交销户申请,并及时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专用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应转入甲方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未能全额支付的,甲方应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将专用账户中剩余资金转入甲方基本存款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销户之日废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公章): ******** 乙方(签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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