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 本厂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辐射等安全操作规程; 3. 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 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 对特殊工种和岗位员工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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