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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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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1.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在我国学术界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精神损害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例如,精神上、肉体上苦痛,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之苦痛,因容貌损伤以至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苦痛,因婚约或婚姻破裂所生感情上苦痛、失望、不满、怨恨等情绪上苦痛等。这些不良情绪在学说上统称为精神痛苦”1 精神损害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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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侵害而导致受害人生理上、心理上产生愤怒、绝望、恐惧、不安、烦躁等不良情绪的事实结果,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2.精神损害的性质 (1)非财产性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痛苦之有无、轻重、长短、因人而异,它与受害人的财产的增加或减少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此乃精神损害最重要的性质之一。 (2)存在的性

从受害人遭受侵害的权利角度观察,任何权益遭受侵害,无论其为财产权或人身权,依期情形,均可发生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前者如损毁所有权人心爱的物品,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所有权人亦可产生精神上得痛苦。后者如侵害他人健康权,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同时,也会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上的损失;从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可能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如侵害健康权的情形),亦可单独发生(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形)。由此可见,精神损害存在性。

(3)存在的单一性 曾世雄先生认为,一方面非财产上之损害为被害人所感受之痛苦。从损害发生之处观察,被害人是痛苦发生之处。亦是痛苦依附之处,空间上被害人与痛苦之间已无距离。非财产上之损害依附于主体以致无距离时,因为主体之单一性,感受当然不能分割,从而非财产上之损害,其存在只能以单一之损害子那个太而认识之。另一方面盲从被害人之赔偿请求权观察,非财产上之损害请求赔偿时,足证非财产上之损害其存在之单一甚为明显,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亦同蒙相同之色彩。3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或精神上遭受痛苦,而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审理终结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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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2004年版 杨立新《人身》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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